1、贯彻执行国家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、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的政策、法规、规章,拟订我市的相关实施办法和发展规划,并组织实施。
2、拟订和执行外经贸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进出口指导性计划;分析国内外外经贸形势和我市进出口状况,提出总量平衡、结构调整等项宏观调控建议;贯彻执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,编报进出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;组织推行电子商务等新贸易方式,指导出口广告宣传;负责协调对外反倾销、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的有关事务。
3、执行对外技术贸易、服务贸易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、管理办法,协调、管理技术引进、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的有关工作;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,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、劳务合作等业务的管理。
4、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规划,审批或审核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、许可证管理的外资企业的设立及其项目的合同、章程和变更;检查督促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合同、章程的情况;指导、管理招商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;分析外商投资情况,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有关动态。
5、执行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实施办法,核准属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,宏观指导加工贸易工作;检查督促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、法规的情况,分析加工贸易发展动态,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。
6、依照法律、法规核报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;执行境外发展、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,会同有关部门核报或转报市内在境外开办企业(金融企业除外)并参与协调管理的相关工作;负责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派的核报;管理外国和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、台湾地区常驻我市商务代表机构的核报业务;组织、参与和指导我市国内外展销会、经贸洽谈会、交易会、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等外经贸活动。
7、拟订口岸发展建设和现代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,并协调组织实施;负责口岸设立、调整、关闭的审核或转报;组织和指导全市口岸共建文明活动,协调各口岸之间的关系,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乱纪问题。
8、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和外经贸行业有关商会、协会的工作。
9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。